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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向导

关于做好廉租住房与保障性租赁房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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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

为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和闽政办[2009]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工作,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我市保障性租赁房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廉租住房政策与保障性租赁房政策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申请条件中的户籍、年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认定标准统一按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二、为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实物安置和租金补助安置两种方式的无缝衔接,对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轮候期间,经按程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市公房管理中心即可按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和租金补助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安置,待其取得到保障性租赁房时,停止发放租金补助款。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安置的低保家庭,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本通知精神做出相应调整。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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