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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向导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问答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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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休承担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三、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哪些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下列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负责安排由区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

(二)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负责区本级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首次申请的受理、审核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工作,受委托承担续租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租金补助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前款所列第(四)、(五)项工作,出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

四、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相关工作:

(一)首次申请的审核工作,包括向各协查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

(二)签订租金补助合同;

(三)缴纳租金补助部分的款项;

(四)核定和发放特殊租金补助;

(五)审核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调整租金补助;

(六)处理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七)不良信用记录和良好信用记录的核实及对良好信用记录人予以奖励;

(八)续租申请的审核工作。

五、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下列相关工作:

(一)首次申请的受理(含意向登记)、入户调查、审核、公示;

(二)入住备案信息及空置申请的接收、审核;

(三)调查、核实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

(四)受理、核实租金补助、物业费补助调整申请;

(五)受理、审核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

(六)续租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上述(二)、(三)、(四)、(五)、(六)项工作由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七、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户籍:

1)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

2) 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3) 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 住房: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注释: 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5〕69号),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3. 家庭收入: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注释:自然年度,是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例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间为2016年2月1日,则计算家庭收入的方式为:

第一自然年度

第二自然年度

第三自然年度

2013.1.1 -- 2013.12.31

2014.1.1-- 2014.12.31

2015.1.1—2015.12.31

30000元

40000元

50000元

则(1)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为:(30000+40000+50000)/3=40000元

(2)上一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为:50000元

4. 资产: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闲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八、目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5〕69号),目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 2 -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3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备注:若公布新的标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九、对参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何要求?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其他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拥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十、单身居民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根椐《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单身居民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年满30周岁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 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3. 住房: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 家庭收入: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5. 资产: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3 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十一、单身居民年满30周岁应如何计算?

答: 单身居民是否年满30周岁,按公布的受理截止日计算。

例如:公布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则 1985年10月1日之前(含10月1日)出生的即为年满30 周岁。

十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是什么?哪个部门认定?

答: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是《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中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依照《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落实申请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核查工作。

十三、对学生、军人的户籍要求有何规定?

答: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1.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

例如:王某的孩子考上大学,户籍迁出本市,就学期间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

例如:李某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就学期间为2005年9 月1日-2009年6月1日,2009年7月2日因就业落户本市,则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从2009年7月2日算起,因此至申请受理截止日止其取得户籍时间为6年3个月。(见下图)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十四、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情形列举

补充解释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以房产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等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不包括本市上山下乡知青通过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户籍。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截止时间是在申请家庭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手续前。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申请社会把这些住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类别

具体内容

   申请表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家庭收入(资产)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和股东股份等证明材料。

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其他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1.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

 3.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卡;

(三)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五)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十六、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哪种分配制度?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每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向社会公布。《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批次轮候分配方案。每批次轮候分配方案应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供应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意向登记、公开摇号方式、申请家庭顺序号的产生和失效规则等内容。

【注释:每批次轮候分配方案体现的申请环节包括:意向登记、摇号确定申请人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领取申请受理单。】

十七、如果申请家庭的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应该向哪个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十八、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受理和审核的?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和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

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人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三)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 政管理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当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社会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九、如何了解每批次选房安排?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每批次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后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二十、属于优先分配的申请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直接确定为审核对象,并在本批次的轮候分配中予以优先分配。

二十—、属于适当优先分配的申请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直接确定为审核对象,并可以在本批次轮候分配中按一定比例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孤寡老人;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

二十二、属于单列分配的申请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 居住在危房的;

(二) 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三) 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单列分配”情形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资格审核、资格公示、房源分配方面予以单列安排。

二十三、社会保障性住房房型的配租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配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房型的配租标准具体为:

(一) 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二)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三)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三房型。

二十四、选房分配阶段,申请家庭的顺序号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所在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申请资格,其本批次顺序号作废:

(一) 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二)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三)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的。

二十五、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信息如何向社会公布?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十六、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按什么标准计租?按什么确定租金补助?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实行租金补助或者按照规定给予租金减免。

二十七、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补助标准是固定不变的吗?

答:不是,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租金补助标准调整机制。

二十八、目前执行的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家庭收入标准是什么?对应的租金补助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

(厦建安居〔2015〕69号),目前执行的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家庭收入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有效期内;

2.低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7万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人不高于11万元。

【备注:若公布新的标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

(一)   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

(二)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人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

(三)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

(四)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前款第(一)、(二)、(三)项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 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间申请租金补助变更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目前执行的申请不同档次租金补助家庭收入及租金补助比例对照表

家庭结构类型

家庭收入

租金补助

比例

1人户

3万元<家庭收入≤5万元

40%

1.5万元<家庭收入≤3万元

70%

家庭收入≤1.5万元

80%

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有效期内

90%

2-3人户

5万元<家庭收入≤8万元

40%

2.5万元<家庭收入≤5万元

70%

家庭收入≤2.5万元

80%

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有效期内

90%

4人及以上户

7万元<家庭收入≤11万元

40%

3.5万元<家庭收入≤7万元

70%

家庭收入≤3.5万元

80%

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有效期内

90%

例如:1:申请家庭为1人户,申请之日前3日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为2万元。

根据目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家庭收入标准”中“低收入家庭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的规定,因2万元<3万元,故该家庭属于低收人申请家庭;

根据“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人水平分档执行”中“属于低收人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因2万元>(3万元×0.5 ),故该申请家庭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租金补助。

例如2:申请家庭为3人户,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为7万元。

根据目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家庭收入标准”中“低收入家庭: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 高于5万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的规定,因5万元<7万元<8万元,故该家庭属于低收人家庭年收人控制标

准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

根据“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中“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故该申请家庭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租金补助。

二十九、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未按时缴纳租金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自付部分的租金超过6个月的,取消欠缴租金期间的租金补助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按期缴纳租金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3‰ 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三十、关于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的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2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2个月内未办理手

续并入住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人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向该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入住备案。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未按规定办理人住备案的,有关部门可以停发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办理入住备案后,入住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入住备案变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入住备案信息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十一、非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临时居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有何限制?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需临时居住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入住前向物业服务企业 办理入住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临时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临时居住理由,并承诺临时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临时居住时间超过30日的,临时居住人员应当是申请家庭成员的亲属或者护理人员、保姆,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延长入住时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

三十二、社会保障性住房空置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6个

月。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需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

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说明空置时间和空置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户相关申请材料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社会保障性住房空置期间住户仍需按规定缴交租金、物业服务费等 费用。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三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中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巡查制度,发现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包括什么?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及时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十五、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是否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三十六、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居住期间发生收入、人口变动等情况需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的,可以找哪个部门申请?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居住期间发生收入、人口变动等情况,需要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的,住户可以持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

三十七、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承租期间因结婚、离婚、生育或者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承租期间因结婚、离婚、生育或者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持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因租赁合同主体变更需调整租金补助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调整。

三十八、关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缴纳和物业服务费补助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补助,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给予补助。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低收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的40%。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的80%。

三十九、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审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属实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六)不配合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

(八)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

(九)发生占用公共通道、违规饲养动物、噪音扰邻、高空拋物等违反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行为,经物业服务企业劝导拒不改正的;

(十)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

(十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维修工作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人社会信用体系。

四十、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以记入良好信用记录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记入良好信用记录:

(一)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表现突出的;

(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表现突出的。

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具体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申请家庭的良好信用记录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所在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公开。

四十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其现有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如何处理?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属于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其原有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四十二、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如何处理?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

四十三、申请家庭主动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家庭主动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下列程序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家庭填写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物业服务企业对拟退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进行现场查看;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申请家庭签订退出协议;

(四)申请家庭在退出房屋同时,应当缴清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应当由其承担的相关费用,并将户籍迁出该房屋。

四十四、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是到街道办事处申请吗?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笫三十七条规定,承租社会保障性住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续租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四十五、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

(二)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

(三)巾请家庭收入为屮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的;

(四)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

例如:申请家庭为3人户,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为17万元。

根据目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家庭收人标准”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的规定,该审请家庭收人超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的(17万元>8万元×2),故该申请家庭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四十六、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2倍以内(含2倍),续签租赁合同时是否按原标准给予租金补助?

答:不是,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但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2倍以内(含2倍),需续签租赁合同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不实行租金补助。

例如:申请家庭为4人户,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为21万元。

根据目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家庭收入标准”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人不高于11万元” 的规定,该申请家庭收人小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21万元<11万元×2),故该申请家庭若需续签租赁合同,则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不实行租金补助。

四十七、申请时未如实申报家庭情况或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 (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违规使用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50000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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