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
(2)、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3)、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住房: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注释: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5〕69号),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3、家庭收入: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注释:自然年度,是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例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间为2016年2月1日,则计算家庭收入的方式为:
第一自然年度 |
第二自然年度 |
第三自然年度 |
2013.1.1-2013.12.31 |
2014.1.1-2014.12.31 |
2015.1.1-2015.12.31 |
30000元 |
40000元 |
50000元 |
则(1)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为:
(30000+40000+50000)/3=40000元
(2)上一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为:50000元
4.资产: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