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下列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 负责安排由区级财政统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经费;
(二) 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 负责区本级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 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首次申请的受理、审核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工作,受委托承担续租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五) 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租金补助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前款所列第(四)、(五)项工作,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